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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http://chongqing.hteacher.net 2015-10-10 09:01 重庆教师资格证 [您的教师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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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教师厅〔2015〕3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的精神,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结合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教师准入后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教师职后评价具有重大意义。定期注册工作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以努力提高教师的师德素养和业务素养为目标,通过定期注册工作,推进教师教育改革和入职后教师管理机制创新,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提高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创新教师准入后管理机制,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参加培训学习等情况,规范教师行为,提高教书育人本领和教育教学质量;逐步形成和建立教师退出机制,打破教师终身制的管理制度。

三、试点范围

为保证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拟先选择北碚区、綦江区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推行至全市范围。

四、注册对象

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

教师变更任教学校、任教学科(任教专业)等登记事项的,应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试点期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对象先从公办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不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学校教师,下同)开始。

根据教师任职年限等情况,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分为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首次注册对象包括已经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资格和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初次聘为教师的人员。教师资格注册有效期为5年。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五、注册条件

(一)关于首次注册

1、满足下列条件的,首次注册合格。

(1)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2)被聘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3)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4)有良好的师德素养;

(5)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2、首次注册中的疑难问题处理

对可能出现的“一人多证”、“高段低聘”、“低段高聘”、“科证不一”等情形,办理首次注册按下列办法执行:

(1)“一人多证”,即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且现在中小学任教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与现任教岗位最相应的一本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2)“高段低聘”,即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可对所持有的该本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3)“低段高聘”,即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包括持有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在其他学校或岗位任教)的,可对所持有的该本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启动后,各区县各学校不得“低段高聘”。

(4)“科证不一”,即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可对所持有的该本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5)对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教师在普通高中学校任教的,可互相通用,可对所持有的该本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二)关于定期注册

1、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2)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健全的心理素质;

(3)注册有效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级;

(4)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和市级规定的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定期注册,待情形消失或改正后,方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注册后重新上岗,注册时间向后按年度顺延:

(1)在注册有效期任一年度内,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或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的;

(2)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市级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的;

(3)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但经中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的;

(4)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不具备定期注册条件的,将视不同情形给予暂缓定期注册、重新申请首次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中止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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